快速了解,​浙江省残保金政策与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2025-05-13   点击率:1001次

浙江省残保金政策与计算公式如下:

政策规定

浙江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未达到此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以下(含 30 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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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若用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另外,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曾实行过以下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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