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政叠加残保金成本上升,企业面临 “双重合规压力”

发布时间:2025-08-27   点击率:1003次

9 月 1 日,随着社保新政正式强制执行,企业在社保缴费合规、用工模式规范上的压力刚有显现,另一项成本压力 —— 残保金支出,也随之进入 “骤增通道”。不少企业财务负责人发现:2025 年残保金申报期内,缴费金额较往年上涨 20%-50%,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甚至面临数十万元的成本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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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 “双重压力” 并非偶然。一方面,社保新政通过 “强化基数核查、明确违规追责”,让企业无法再通过 “低基数缴社保” 间接降低残保金(残保金计算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挂钩);另一方面,多地 2025 年残保金征收政策同步收紧,如上调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取消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优惠(部分地区)、细化 “实际安置人数认定标准”,多重因素叠加下,企业残保金成本上升已成必然。如何在新政框架内实现残保金合规减免,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第一章:9 月 1 日社保新政如何推高企业残保金成本?

要应对残保金成本骤增的挑战,企业需先明确:社保新政与残保金成本之间的 “传导逻辑”,以及新政对残保金征收的直接影响。

1. 社保基数核查强化,残保金计算基数 “水涨船高”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年缴纳额的核心计算因子之一是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而该工资标准与社保缴费基数直接挂钩。9 月 1 日社保新政明确要求:“社保缴费基数需按员工实际月工资收入核定,不得低于当地基数下限,不得通过工资拆分规避基数申报”—— 这一规定直接打破了企业此前 “通过低社保基数降低残保金计算基数” 的操作空间。

以深圳某电子厂为例:2024 年,企业通过 “基本工资 2360 元(社保基数)+ 绩效补贴 4000 元” 的工资拆分,将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 3.6 万元(月均 3000 元)核算,残保金缴纳额为(200 人 ×1.5% - 0)×3.6 万元 = 10.8 万元。2025 年社保新政实施后,社保基数需按 “基本工资 + 绩效补贴” 全额申报(月均 6360 元),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升至 7.632 万元,即便仍未安置残疾人,残保金缴纳额也增至(200×1.5%)×7.632 万元≈22.9 万元,成本直接翻倍。

2. 用工合规要求升级,“隐性就业人数” 纳入残保金核算

社保新政不仅规范了社保缴费,还强化了 “用工人数认定”—— 明确要求企业将 “劳务派遣员工、灵活用工人员(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 纳入 “在职职工人数” 核算。此前,部分企业通过 “劳务派遣规避残保金”(将员工挂在派遣公司名下,不纳入自身在职人数),但新政实施后,若劳务派遣员工实际为企业长期服务、接受企业管理,需计入企业残保金核算人数,导致 “在职职工人数” 增加,残保金缴纳基数扩大。

例如,某物流企业 2024 年在职职工 150 人(未含 30 名劳务派遣司机),残保金缴纳额为(150×1.5%)×6 万元 = 13.5 万元。2025 年新政实施后,30 名劳务派遣司机因 “长期为企业服务、接受考勤管理” 被认定为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增至 180 人,残保金缴纳额升至(180×1.5%)×6.5 万元≈17.55 万元,成本增加 4.05 万元。

3. 地方残保金政策同步收紧,减免门槛提高

为配合 9 月 1 日社保新政的执行,多地同步调整了残保金征收政策,进一步推高企业成本:

  • 就业比例上调:北京、上海将残疾人就业比例从 1.7% 上调至 1.8%,广东部分城市从 1.5% 上调至 1.6%,企业需安置更多残疾人才能达到减免标准;

  • 小微企业优惠收缩:部分地区取消 “在职职工 30 人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 的阶段性政策,或设置 “仅免征 1 年” 的限制,原本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需开始缴纳残保金;

  • 违规处罚加重:新政明确,企业若存在 “少报在职人数、虚增残疾人安置人数” 等残保金申报违规行为,除补缴残保金外,还将按欠缴金额的 1-3 倍处以罚款,与社保违规处罚形成 “双重追责”。

第二章:新政下企业残保金合规的 “三大红线”

在成本骤增的同时,新政也划定了残保金合规的 “高压线”,企业若触碰,将面临比成本增加更严重的法律风险。

1. 红线一:残保金申报数据与社保数据 “不一致”

社保新政实施后,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现 “数据联网共享”—— 残保金申报的 “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 需与社保缴费人数、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匹配。若企业申报残保金时少报人数,或按低于社保基数的标准核算工资,系统将自动预警,触发稽查。

2025 年 9 月新政实施后,杭州某电商企业因残保金申报人数(120 人)与社保缴费人数(150 人)不符,被系统预警后稽查,最终需补缴残保金 8.6 万元,并被处以 5 万元罚款。

2. 红线二:残疾人安置 “形式合规,实质不合规”

新政对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以下情况不计入有效安置人数:

  • 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 1 年;

  • 未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保(需五险齐全,不得按最低险种缴纳);

  • 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5 年全国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至 2000 元 / 月以上);

  • 残疾人 “挂名就业”(未实际到岗,仅签订劳动合同)。

此前,部分企业通过 “短期合同、低工资、挂名” 等方式 “凑数” 以减免残保金,但新政实施后,这类操作将被直接认定为 “违规”,不仅无法享受减免,还可能被列入 “残保金违规企业名单”,影响企业信用。

3. 红线三:逾期申报或拒不缴纳残保金

新政强化了残保金的征收刚性,明确规定:企业需在每年 3-6 月完成上年度残保金申报与缴纳,逾期未申报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 3 个月仍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可从企业银行账户划拨资金,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10 月,深圳某餐饮企业因未按时申报 2024 年度残保金(应缴 12 万元),逾期 2 个月后,需补缴残保金 12 万元 + 滞纳金 3600 元(12 万 ×0.05%×60 天),同时被限制参与政府餐饮采购项目,损失潜在合作机会。

第三章:新政下企业残保金成本控制的 “四大合规路径”

面对成本骤增与合规红线,企业并非无计可施 —— 通过 “主动安置残疾人就业、优化用工结构、利用政策优惠、规范申报流程”,可在合规前提下有效降低残保金支出。

1. 路径一:精准安置残疾人就业,实现残保金全额减免

这是新政下最直接、最有效的降本方式。企业需结合自身岗位需求,针对性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达到当地规定的就业比例(如全国多数地区 1.5%、北京 1.8%),即可免征残保金。

实操建议

  • 岗位筛选:优先选择对身体条件要求低、操作标准化的岗位,如客服(听力残疾可通过文字沟通)、数据录入(肢体残疾可适配无障碍设备)、仓库盘点(轻度肢体残疾可胜任);

  • 招聘渠道:通过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免费推荐)、“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官方渠道)、公益组织合作(如 “残疾人就业帮扶计划”)招聘,降低招聘成本;

  • 成本补偿: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仅能减免残保金,还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每人每月最高退还 8000 元,按 2025 年最低工资标准 2000 元 ×4 倍计算)、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 100% 加计扣除),可覆盖残疾人用工的额外成本。

以广州某服装厂为例:企业在职职工 200 人,需安置 3 名残疾人(1.5% 比例)。2025 年招聘 3 名肢体残疾员工从事服装分拣工作,月工资 2200 元(高于广州最低工资 2100 元),为其足额缴纳社保。不仅免征残保金 28.8 万元(200 人 ×1.5%×7.68 万元 / 年平均工资),还享受增值税月退 2.4 万元(3 人 ×8000 元)、企业所得税年加计扣除 7.92 万元(3 人 ×2200 元 ×12 个月),综合收益远超用工成本。

2. 路径二:优化用工结构,减少残保金核算人数

在新政框架内,企业可通过 “合理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减少 “在职职工人数”,降低残保金计算基数。

合规操作

  • 对 “临时性、季节性” 岗位(如节日促销人员、项目制员工),采用 “非全日制用工” 或 “劳务外包” 模式,这类人员若未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不计入残保金核算人数;

  • 对 “专业技术类岗位”(如 IT 开发、设计),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为 “劳务关系”,并要求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企业无需将其计入在职人数。

需注意:新政下 “劳动关系认定” 更严格,企业需确保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外包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避免因 “假外包、真用工” 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反而增加风险。

3. 路径三:善用地方残保金优惠政策,叠加降低成本

除国家统一政策外,多地为配合社保新政,推出了针对性的残保金优惠,企业可积极申请:

  • 超比例安置奖励:部分地区对残疾人安置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企业,给予额外奖励(如上海对安置比例超 2% 的企业,按每人 5000 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 残疾人就业补贴:广东、浙江等地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给予每月 300-500 元 / 人的岗位补贴,直接降低用工成本;

  • 设备改造补贴:企业为残疾人适配无障碍设备(如升降桌、读屏软件),可申请最高 5 万元的一次性设备改造补贴(如北京、深圳均有此类政策)。

例如,苏州某电子企业 2025 年安置 5 名残疾人(远超 1.5% 的规定比例),不仅免征残保金,还获得苏州残联发放的 2.5 万元超比例奖励,以及 3 万元无障碍设备改造补贴,进一步降低了综合成本。

4. 路径四:规范残保金申报流程,避免 “无效支出”

新政下,企业需建立 “残保金申报全流程管理机制”,避免因流程疏漏导致额外成本:

  • 数据核对:每年 2 月,由 HR 部门与财务部门联合核对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残疾人安置人数”,确保数据与社保系统一致;

  • 材料准备:提前整理残疾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工资支付凭证,避免申报时因材料缺失延误;

  • 政策跟踪:安排专人关注当地残保金政策变化(如比例调整、优惠期限),及时调整申报策略(如 2025 年部分地区小微企业优惠到期,需提前规划安置人数)。

结语:新政下残保金管理 —— 从 “被动缴费” 到 “主动规划”

9 月 1 日社保新政强制执行带来的残保金成本骤增,看似是企业的 “负担”,实则是推动企业规范用工、履行社会责任的 “契机”。对企业而言,与其在 “合规边缘试探”,承受罚款、补缴的风险,不如主动拥抱政策,通过 “安置残疾人就业、优化用工结构、善用政策优惠”,将残保金成本转化为 “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

未来,随着社保与残保金监管的进一步协同,“合规” 将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而 “通过合规实现降本” 将成为企业的核心能力。企业需将残保金管理纳入 “整体用工成本规划”,建立长效机制,既守住新政下的合规红线,又通过科学规划降低成本,最终实现 “合规、降本、社会责任” 的三重共赢。

若企业在残保金成本控制中遇到 “残疾人招聘难、岗位适配不明确、政策解读困惑” 等问题,可咨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商,获取定制化解决方案,确保在新政下平稳应对残保金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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