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残保金政策有哪些新变化?企业必看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1   点击率:1001次

2025 年残保金政策在征收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基本延续了之前的规定,部分地区有一些细微调整和明确,以下是一些主要信息:


  • 征收标准方面

    • 多地明确征收标准上限河南省税务局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如苏州、漯河、河南、宁夏等地均有此规定。

    • 具体比例略有不同:不同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有所不同,如苏州市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 1.5% 的单位需缴纳残保金;漯河市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6% 的,可不缴纳残保金河南省税务局;河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 的,无需缴纳残保金,但需履行申报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优惠政策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如苏州、河北等地均遵循该优惠政策。

  • 其他方面

    • 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河南省税务局:部分地区如河南、漯河等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 6 个月的,当年(就业年度)按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 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规定河南省税务局:各地普遍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并且,2024 年派遣残疾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按要求对上年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无法在联网认证系统录入,审核时不予认定。

    • 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河南省税务局:漯河、河南等地明确,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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