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与缴费指南

发布时间:2025-08-21   点击率:1002次

一、申报时间

1.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3 1 日至 10 31 日,向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例如,2025 年需申报 2024 年度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其中,部分地区可能会有更具体的集中审核时间段,如某些区会在 3 1 日至 5 31 日集中进行审核工作 。

2. 残保金申报缴费期限: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 8 1 日到 9 30 日 。在这个时间段内,用人单位需完成残保金的申报与缴纳工作。如遇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申报流程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1. 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 线上申报

▪ 用人单位打开并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banshi.beijing.gov.cn/ ),通过首页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入 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页面,选择 法人办事,在 生产运营中点击 残保金征缴

▪ 选择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点击 我要申报进入 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在系统中维护单位信息,点击 残疾人安置管理,可选择 导入上一年申报名单导入上一年度的残疾人信息,也可点击 添加残疾人输入身份证号,自动获取残疾人员的信息(若获取不到,需填写并完善带 * 部分的内容)。之后点击 添加按钮新增合同信息,上传个人劳动合同附件(若为劳务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该人员残疾人安置登记计入用人单位;若为上下级或者其他关联单位,该人员的社保参保单位、医保参保单位和工资发放单位必须有一个在本单位)。

▪ 按照页面要求填写完内容之后,点击 保存,下一步进入人员信息校验页面。页面上每一列的 “√” 为系统自动核验通过的月份,“X” 为系统核验失败的月份。系统默认勾选自动核验全部通过的月份(非劳务派遣人员,不允许取消,只勾选系统自动通过的月份,点击 保存下一步,则该人员直接安置登记完成)。如用人单位想要申报并勾选带有 “X” 的月份,则需要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所对应的附件影像资料,且该月份需要残联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 点击 返回残疾人安置管理按钮回到残疾人安置管理页面,可以查看单位该业务年度安置情况和安置人员列表。可以对已安置的残疾人进行重新登记或者删除。当完成所有残疾人员的安置登记之后,且安置登记人员的状态全部为 已审核确认,对结果无异议的,点击 完成申报按钮,并阅读《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进行确认。完成申报之后,用人单位不能再进行残疾人员添加、删除及重新登记。完成申报后残联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将安置登记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推送成功后用人单位即可下载审核认证书 。

◦ 线下申报: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加盖公章) 。若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说明;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其他特殊情况的,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材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材料、代发工资协议;工资、社会保险数据校验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工资收入凭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1. 残保金申报

◦ 线上申报: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功能菜单进入申报页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功能分为补录式申报、填表式申报 。

▪ 补录式申报模式:进入申报界面默认为补录式申报,确认数据预填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正确,并补充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补充完成后,点击 提交申报,进入申报提交页面,申报成功后进入申报结果反馈页面 。

▪ 填表式申报模式:纳税人如需进入申报表填表界面,点击 我要填表,进入 填表式申报页面。纳税人可对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进行依次填写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 提交申报,进入申报提交页面,申报成功后进入申报结果反馈页面 。

◦ 线下申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写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后提交申报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直接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在申报缴费期限内(8 1 - 9 30 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功能菜单,进行自核自缴申报 。申报时需自行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信息 。也可选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进行申报 。

三、缴费方式

1. 电子缴税:本市保障金征收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后,可直接通过系统提供的电子缴税方式,如三方协议扣款(需提前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银联在线支付等完成缴费 。这种方式便捷高效,能实时反馈缴费结果

2. 银行端查询缴税: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成功后,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然后前往银行柜台办理缴款业务 。或者在办税服务厅申报后,税务机关出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用人单位持该凭证到银行缴纳残保金

3. 现金或刷卡缴费: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个别办税服务厅支持现金缴纳,或者用人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银行卡)的方式缴纳残保金 。不过,这种方式相对前两种可能在便利性上稍逊一筹,且部分办税服务厅可能不提供现金缴费服务

四、计算方法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其中:

1.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2.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 1 年,不满 1 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3.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例如,某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 100 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0 人,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 1000 万元。则该企业残保金年缴纳额 =100 × 1.5% - 0×1000÷100= 15(万元) 。

五、减免政策

1. 小微企业免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 30 人以下(含 3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 3 年、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比如,一家 2023 年注册成立的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25 人,截至 2025 年,若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于处于注册 3 年内且职工总数 30 人以下,可免征 2025 年度残保金 。

2. 超比例奖励:虽然北京市主要政策是围绕按比例安排就业及未达比例缴纳残保金,但对于积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一些荣誉授予、政策扶持等方面可能会有倾斜,鼓励企业更多吸纳残疾人就业

3. 困难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例如,某企业因突发洪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向所在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受灾证明材料、减免申请书等,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 。

六、注意事项

1. 申报信息真实性:用人单位对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相关财务数据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提供虚假信息,可能面临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处罚

2. 逾期申报与缴纳: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或缴纳残保金的,可能会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未按时申报缴纳、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例如,若在 9 30 日后仍未缴纳残保金,从 10 1 日起,可能会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

3. 政策变化关注:残保金相关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关注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确保申报与缴费工作符合最新要求 。例如,若社会平均工资数据调整,可能会影响残保金的计算标准

4.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企业合并、分立后残保金的缴纳责任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一般来说,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残保金缴纳相关责任;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等合理分担原企业的残保金缴纳责任 。如无法确定责任分担方式的,可与税务机关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沟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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