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需缴残保金吗?—— 用工人数超 30 人也无需缴纳的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5-08-25   点击率:1002次

长期以来,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用工限制与残保金缴纳问题,不少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过去 “个体工商户用工不得超 8 人” 的规定已废止,2014 年后《个体工商户条例》不再设用工人数限制;而针对 “用工超 30 人是否需缴残保金” 的疑问,结合现行政策可明确 —— 个体工商户无论用工人数多少,均不属于残保金征收范围,无需缴纳残保金。本文结合政策依据与概念界定,详细拆解这一结论的核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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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澄清:个体工商户早已无用工人数限制

不少经营者仍记得 “个体工商户用工不得超过 8 人” 的旧规,但这一限制已随政策调整废止:
2014 年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删除了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不得超过八人” 的条款,明确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经营实际需求,自主决定雇佣工人数量,既无 “上限 8 人” 的约束,也无 “超 30 人需变更主体类型” 的要求。
这意味着,无论是雇佣 10 人、30 人还是更多员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性质不变,用工人数不再成为影响其合规性的限制条件。

二、核心结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残保金征收范围,与用工人数无关

判断个体工商户是否需缴残保金,关键在于明确残保金的 “法定缴费主体”—— 只有纳入征收范围的主体,才需按用工人数、残疾人就业比例等计算缴费;而个体工商户并未被列入征收范围,具体依据如下:

1. 残保金缴费主体的法定范围(政策明确列举)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第二条规定,残保金的缴费主体仅包括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共 5 类主体,并未提及 “个体工商户”。


这一规定从源头明确:个体工商户不在残保金的 “法定征收对象清单” 内,无论其用工人数是否超过 30 人,均不具备缴纳残保金的 “主体资格”。

2. 排除 “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关键:个体工商户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差异

有经营者可能疑惑 “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从概念定义上明确区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核心特征是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性”,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
而个体工商户是 “公民个人依法经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营者”,核心特征是 “营利性”“个体经营属性”,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性质” 完全不同。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属于 “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排除了其被纳入残保金征收范围的可能。

3.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适用边界:与个体工商户无关

需特别注意:《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中 “在职职工人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的政策,仅适用于 “企业” 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并非针对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无需适用该 “30 人免税标准”—— 因为其本身就不在残保金征收范围内,而非 “因人数未超 30 人而免税”。即使个体工商户用工超 30 人,也不适用企业的残保金计算与缴纳规则。

三、总结:个体工商户残保金缴纳的 3 个关键认知

  1. 无用工人数限制:2014 年后《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 “用工不超 8 人” 规定,经营者可按需雇佣员工,人数无上限;

  2. 不属征收范围:残保金法定缴费主体仅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无需缴纳;

  3. 与企业政策区分:“30 人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 是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该标准,其免缴残保金的核心原因是 “主体不属征收范围”,而非人数多少。


综上,个体工商户无需担忧 “用工超 30 人需缴残保金” 的问题,可专注于经营发展;若未来经营模式调整为企业(如注册公司),则需按企业主体的残保金政策,结合用工人数、残疾人就业比例等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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