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关于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工作的通告
根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关于明确残保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4年度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在残联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线上审核认证或者到当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现场申报审核)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证系统与税务系统已联网,审核的人数会自动带入税务申报系统,未进行审核的,系统会自动默认为0,且无法手工修改;用人单位未在10月31日前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1.电子税务局。打开【内蒙古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保金申报】。申报表只需要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完成了审核,则该项自动带入审核的残疾职工人数(申报时请注意残疾职工人数是否正确,有问题的及时联系残联审核部门)。系统自动计算应缴费金额,选择三方协议扣款完成缴费。2.到所属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填写《残保金缴费申报表》进行办理。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期。本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费截止时间是2025年10月31日。按现行规定,逾期缴费将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1.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残保金年应缴费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范围的确定参考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包含劳务派遣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季节性和临时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时,可以不是整数。工资总额的确定参考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离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实习人员工资、临时性用工人员工资、公车改革补贴、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等,不包含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时对其发放的一次性补偿。2.实行分档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保金。3.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征收。4.动态监控残疾人就业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继续免征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残保金,但这两类用人单位也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残保金,否则会出现未申报记录。2.组织形式为总分机构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与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相一致的原则,由总机构采取汇总方式进行统一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的人员工资明细、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终止残保金税费种认定,申报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3.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保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残保金。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