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05   点击率:1001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精神,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 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将原有 "残联核定、地税征收" 模式调整为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为便于各用人单位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办理业务,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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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本概念

  1. 定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 "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由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

  2. 缴纳意义
    残疾人就业是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的基础。征收保障金是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督促社会各界共同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实现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

  3.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必须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主体与范围

  • 征收主体: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管理。

  • 征收对象: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疾人界定与就业比例要求

  • 残疾人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的人员。

  • 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未达比例的需缴纳保障金。

(三)特殊人数计算规则

  • 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 级)的人员就业,按 2 名残疾人计入就业人数。

  • 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保障金的计算与缴纳

(一)计算公式

  1. 年度缴纳额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 分期缴纳额
    按月(季)申报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保障金月(季)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季)平均工资

    注: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为非整数。

(二)缴纳地点与期限

  • 地点:实行属地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期限: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可根据实际减并征期(如按季或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 1 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申报缴纳;成立不足 1 个月的,免缴保障金。

(三)申报与缴款方式

  • 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

  • 缴款方式:支持 POS 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

  • 申报要求:如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内容包括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工资总额及年平均工资等,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四)票证与税前扣除

  • 地税部门征收时,开具省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四、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具体包括:


  1.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2.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的支出;补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设施购置改造、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运行等费用;

  3. 残疾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场地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购置补贴及小额贷款贴息;残疾人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

  4.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先进单位或个人;

  5. 对公益性岗位、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中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救济补助;

  6. 经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的支出。

五、新旧政策对比变化

项目原政策新《办法》规定
申报征收模式残联核定、地税征收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
征收主体未明确明确为地方税务机关
部门职责较模糊细化财政、税务、残联职责,规范全流程
计费标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使用范围较窄扩大使用范围,细化各类就业扶持措施

六、减免与缓缴政策

(一)免征情形

  1.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且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但未满 3 年的用人单位,可在成立满 3 年前的剩余时间内享受免征。

  2. 享受减免的小微企业需按规定申报,如实填写 "在职职工人数" 等信息;政策条件变化或到期后,需及时报告并按规定缴纳。

(二)减免缓缴申请

  1. 适用情形: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2. 申请时间:每年 4 月 30 日前。

  3. 办理流程: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税机关、残联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4. 需提交材料:书面申请报告、灾害 / 突发事件证明、重大经济损失审计认证材料。

  5. 限额与期限:减免最高限额不超过 1 年应缴额,缓缴最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七、退费与法律责任

(一)退费规定

用人单位因减免或多缴保障金需退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违规处理

  1. 未按规定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应缴保障金(适用于逾期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形)。

  2. 未按期缴纳

    • 非财政拨款单位: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 5‰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欠费数额)。

    • 财政拨款单位: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 5‰滞纳金。

  3. 拒不缴纳且不复议、不诉讼:由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工作人员违规:在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通过以上解读,希望各用人单位能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依法履行残疾人就业责任,规范办理保障金申报缴纳业务,共同推动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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