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与相关知识知识全解析-一文全知道

发布时间:2025-04-23   点击率:1001次

善鸽-小编为您解析关于残保金政策及相关知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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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保金的定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一项重要的政府性资金,旨在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它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需缴纳的法定替代补偿资金。残保金与其他常规涉企收费有着本质区别,并非面向所有企业征收。其核心设立目的并非单纯为筹集资金,而是借助经济手段,有力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定的残疾人就业安置义务。

二、需申报缴纳残保金的 “用人单位” 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包含中央单位、境外驻华单位),均需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工作。

三、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界定

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规定,纳入认定范围的残疾人,主要涵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 4 级)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残疾人共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和多重残疾这七种类别。残疾人就业年龄段规定为:男性 16 - 60 周岁,女工人 16 - 50 周岁。


在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方面,用人单位每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 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3 级)的重度残疾人就业,可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进行计算;而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就业,均按照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残保金申报缴纳流程

用人单位需自行按年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残保金,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 8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申报前,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残联进行年审,由残联部门准确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残保金征收比例规定

依据财税 [2015] 72 号文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比例。例如,杭州、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征收比例为 1.5%,深圳为 0.5%,成都则为 1.6% 等。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当地规定比例时,就需要缴纳残保金。

六、残保金计算方法

残保金年缴纳额是依据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与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相乘计算得出。


以当地规定比例 1.5% 为例,具体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示例:甲公司 2022 年在职职工 100 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2 万元,实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即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0 人)。那么该企业需缴纳的保障金为:(100×1.5% - 0)×120,000×90% = 162,000 元。

七、残疾人员工劳动合同与就业时间

残疾人员工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并非必须满一年,实际安置月份可依规减免残保金。


根据残联厅函〔2022〕63 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需按月计算,不能将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每月就业人数。每月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及时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用人单位只有做到按月安置残疾人就业,才能够减免全年残保金。

八、“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计算方式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照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具体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 ÷12 个月 。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含用人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人员,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 2 位(采用四舍五入规则)。

九、特殊用工人员计入在职职工人数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临时工、非在校实习(见习)生,以及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其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且这些人员均纳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范围。

十、外聘劳务工的认定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人员,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对于集团单位(设有分支机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一致时,计入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同时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需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且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

十一、总分支机构残保金申报规定

若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负责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十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填报依据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的填报需遵循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口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1990 年 1 月 1 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具体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

十三、残保金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规定:


  1. 分档减缴政策延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延续: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3. 政策执行期限:本公告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完成缴费的情况,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十四、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后果

依据财税〔2015〕72 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保障金征收机关将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处理。财政部门首先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若逾期仍未缴纳,除需补缴欠缴数额外,还需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滞纳金将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善鸽人力-企业数字化残保金解决方案提供商;www.sg-hr.cn  400-850-1203  筛查企业内部持证残疾人,致力于解决企业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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