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4-25   点击率:1001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般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地具体规定

  • 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算。

  • 东莞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 1.5%。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5%(含)以上的,不征收保障金;在 1%(含)到 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 50% 征收,在 1% 以下的按应缴费额 90% 征收。按不高于 36,993 元计征标准征收,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 36,993 元征收标准的,按 36,993 元征收标准计征保障金;未超过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 深圳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 0.5%。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60%。

  • 南漳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 1.5%。本单位应缴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 2 倍取低值。同时,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外,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将原实施的相关优惠政策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包括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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